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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规范民办高校招生 招生简章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等词

发布时间:2018/05/30 声音 浏览:737

2018年5月30日讯,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2018至2019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市教委要求,民办高校招生时,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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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明确,凡经北京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8至2019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区、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8至2019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按照要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此外,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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