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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保费补缴期延至明年底 为四大类参保单位减负 职工个缴部分仍要依法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2/11/24 财经 浏览:171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近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明确,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告再次重申了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即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有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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