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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北京人工晶体每只多报620元

发布时间:2020/10/02 头条 浏览:353

(记者 鲍聪颖)10月1日,北京市医保局制定出台《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 号),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从今天起,北京市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每只多报620元,同时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增加620元。

通知明确,10月1日起,一是调整医保限额标准,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是调整单病种支付标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或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或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620元,病种费用支付标准中含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若自愿选择高于限额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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