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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生成绩应便利家长知晓 但不得公开

发布时间:2021/06/02 教育 浏览:182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昨起开始实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一个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有部分修改和新增内容,明确学生的成绩和名次应便利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查阅学生的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考试成绩应便利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这一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家长、网友们的高度关注和争议。而昨天公布的正式版本将原来的“不得公开”修改为“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

对这一修改,在昨天教育部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人大附中校长刘小惠作出了解读。她表示,从防止“唯分数论”、保护学生隐私、避免歧视的角度出发,《规定》在草案中要求不得公布成绩和名次。该草案今年4月在教育部官网上公布征求意见时,引起了很多网民的热议,主要原因是部分网民存在一些误读,认为学校不能排名,不能让学生和家长知道成绩。而正式发布的《规定》第10条已经做了修改,明确了学生、家长对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成绩的知情权。同时明确成绩是个人的信息,学校应当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而不得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布。

不得查阅学生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正式发布的《规定》另一处新增内容也事关学生的隐私。按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增加了一条规定:“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学校不得聘用因性骚扰被开除人员

有关学校教职工准入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第四条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

此外,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有精神病史、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不得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

关于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安全,《规定》中“一般保护”的部分规定: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正式发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条规定:“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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