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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前审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食!

发布时间:2020/03/27 头条 浏览:538

全域常年禁猎、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原定于今年5月底一审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加快了立法的进程。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前对这一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源头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常年禁猎

“本市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脊椎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说明中指出。
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情况仍不时发生。以本市非法猎捕野生鸟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野生鸟非法猎捕点近郊区有22处、远郊区27处。随着全市专项执法行动的持续开展,本市盗猎现象已转向远郊区,分布地域大,形式更加隐蔽。
为加强源头管理,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指出,违法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拟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相应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将每年的4月定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的第3周定为爱鸟周。

▍革除陋习

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全面禁食

SARS、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不少病毒都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而滥食野生动物是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
为了革除陋习,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条例草案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新要求,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对禁食制度进行了全面、严格、兜底式的补充,实现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同时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

▍部门联动

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尚未确定,但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确凿无疑的。
为此,条例草案提出,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应当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还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野生动物伤了人、毁了庄稼,谁来赔偿经济损失?对此,条例草案提出,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同时,本市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擅自放生

拟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个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可能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条例草案指出,为了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生态破坏,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统一组织的放归和增值放流活动,但是禁止擅自放生。
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将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拟设立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并提供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的条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或者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违法行为。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拟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人大建议

滥食野生动物还应再加重处罚

市人大农村委提出,条例草案关于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设定,未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关于“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精神,建议予以完善。
条例草案中提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此,市人大农村委建议,食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再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