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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发布时间:2020/12/26 头条 浏览:281

原标题: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等住房政策,防止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昨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青报记者看到,《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经营短租住房的5条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经营短租住房的条件。包括:应当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楼栋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二是明确了短租住房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处罚。

  三是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核实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处罚。

  四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即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

  五是明确了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部门联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责编:池梦蕊、鲍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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