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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0/12/16 头条 浏览:279

(记者鲍聪颖)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于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采取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准入服务。

《通知》涉及精简申报材料、压减审批环节两类改革方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和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不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中,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由审批改为报告等16项具体改革措施。

措施内容如下:

精简申报材料类:

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不再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改为申请人作出有关承诺。

3、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不再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不再提供拟任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改为申请人作出有关承诺。

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不再要求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除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以外的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不再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8、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不再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9、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不再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1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不再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13、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不再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压减审批环节类:

14、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5、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6、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确保报送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以强化机构依法合规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今后将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有机结合,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对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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